仁行法苑 | 新规赋能 司法护航——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迈入精细化严管新时代


探讨背景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企业立足市场、持续创新的“生命线”,更是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键无形资产。2026年,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迎来系统性、颠覆性升级。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全面取代沿用31年的旧版规制文件,通过31条细化条款完成制度层面的迭代革新,明确数字资产保护、新型侵权认定与分级处罚标准;与此同时,浙江多部门联合发布8起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以“民刑交叉、高额赔偿、全域覆盖”的司法实践,释放从严保护、全面追责的鲜明导向。新规制度革新与司法案例示范双向联动,构建起“事前合规指引、事中严格监管、事后严厉追责”的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企业创新发展、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一、制度迭代:新旧规制全面对标,重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

      199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公字〔1995〕41号),是我国早期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性文件,长期以来为规制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数据、算法、工艺模型等新型核心资产不断涌现,传统规则存在保护范围狭窄、侵权界定模糊、处罚力度偏弱、合规指引缺失等诸多短板,难以适配新时代市场保护需求。

      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条文由12条扩容至31条,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依据,实现全方位、精细化升级。为清晰呈现制度变革核心亮点,精准对标法定条款,现将新旧规定核心内容、法定条文详细对照如下:

对比维度

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新规)

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旧规)

文件概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施行,全文31条;专门规制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独立成规、体系完整。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1995年施行、1998年修订,全文12条;依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条款简略、体系残缺。

立法宗旨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定。

为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定。新旧规立法宗旨核心框架一致,均为规制侵权、维护市场秩序。

基本原则

明确经营者开展经营、信息处理、合作交流等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恪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2条)。

无基本原则条款

商业秘密法定定义(修正)

定义三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客体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5条)。修正:删除旧规“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统一替换为更科学的“具有商业价值”,适配未落地研发、阶段性数据、试验模型等新型资产。

定义四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仅限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缺陷:要求“实用性”,导致大量在研、未落地、阶段性数字资产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保护客体范围(扩容)

在传统信息基础上,法定新增数字商业秘密清单:数据、算法、AI训练数据、风控模型、程序代码、电子图纸、系统架构、数字化经营台账等(第5条)。同时明确合法公开信息、公知常识、反向工程获取信息不构成侵权,划定合法边界。

仅列举传统客体: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标底及标书内容。无任何数字资产、数据、算法、AI相关保护规定

侵权行为法定类型(增补)

分为四类完整侵权情形,全覆盖线上线下场景:1.不正当获取:新增电子侵入、越权访问、非法下载、远程爬虫、破解加密等数字手段(第10条);2.不当披露、使用、许可使用;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约定披露、使用(第12条);4.新增帮助/教唆/引诱侵权、第三人连带责任(第13条)。

仅规定三类基础侵权: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述获取的秘密;3.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无数字侵权、无教唆帮助侵权、无第三人完整追责规则

管辖与域外适用

1. 管辖规则(第3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管辖;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 新增境外管辖条款;
3. 新增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旧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辖,无重大复杂案件层级管辖区分,无境外管辖条款,无行刑协同衔接条款。

企业保密措施认定标准

明确可直接认定合规的具体举措:物理隔离、权限分级、加密存储、电子水印、操作审计日志、离职清权、远程办公管控、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等(第9条)。

仅笼统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无任何具体、可落地、可认定的保密措施清单。司法实践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认定混乱,企业维权极易因举证不足败诉。

行政处罚标准

建立二元分级处罚体系(第24条):1.一般侵权: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重复侵权、造成重大损失、侵害重大公共利益等):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一处罚档位:对侵权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分级、无加重情节、无没收违法所得规则,惩戒力度低,威慑性不足。

      

      本次新规修订依托法条原文完成精准迭代,摒弃了旧规粗放式监管短板,核心法治突破可归纳为三点:第一,认定标准科学化,以“具有商业价值”替代旧规“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双要件,解决在研技术、阶段性数字资产难以认定的痛点;第二,侵权规制场景化,新增电子侵入、非法下载等数字侵权情形及教唆帮助侵权追责规则,补齐数字经济监管空白;第三,监管惩戒精细化,优化层级管辖与行刑衔接机制,设立分级处罚档位、增设违法所得没收规则,构建更完善的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闭环体系。


二、司法示范:八起典型案例落地,彰显民刑严护鲜明导向

      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新规落地窗口期,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明确侵权红线、细化法律适用尺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8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覆盖外贸经营信息、电子科技、工业过滤膜、医疗设备四大重点领域,囊括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行政监管全维度案件,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6年新规核心条款,集中呈现民刑交叉追责、高额赔偿震慑、全链条打击侵权的新时代司法保护趋势,为全国企业合规经营、司法办案提供标杆指引。

  (一)外贸经营信息领域:严守市场经营无形资产边界

    外贸行业高度依赖客户资源、交易价格、合作习惯、供应链体系等经营信息,此类信息是企业核心经营资产,符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5条关于经营信息的法定界定。本次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涉及离职业务员违反保密协议、窃取原企业外商客户资源、私自对接订单牟利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认定涉案非公开经营信息属于法定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侵权行为人同步判处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此类案例明确:员工“带单跳槽”、窃取经营资源牟利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情形,彻底破除行业认知误区,严厉打击外贸行业不正当竞争乱象。

  (二)电子科技领域:精准守护数字技术创新成果

     电子科技行业代码程序、芯片设计、电路布局、算法模型等技术秘密,被《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5条明确纳入技术信息保护范畴,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是侵权高发领域。本次发布的电子科技类典型案例,针对核心技术员工离职后窃取企业核心代码、电路设计方案,联合第三方新设企业侵权牟利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新规第10条“电子侵入、非法复制、私自传输”等新型侵权条款,结合电子证据固定、技术比对鉴定结果,精准认定侵权事实,对多名侵权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判令侵权企业停止侵权、承担高额赔偿,为AI、电子、互联网等数字领域企业筑牢技术成果保护屏障。

  (三)工业过滤膜、医疗设备领域:护航实体经济创新升级

      工业过滤膜、医疗设备属于高端制造、民生保障重点领域,其生产配方、工艺参数、设备设计方案、核心组件技术等,是实体经济企业长期研发投入的核心成果,属于新规明确保护的技术信息。本次典型案例聚焦实体经济侵权痛点,针对离职技术人员窃取企业生产工艺、配方参数,私自对外合作、量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新规侵权认定与责任追责条款,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市场损失、侵权获利情况,判令侵权方承担高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保护实体企业创新积极性,助力制造业、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案件核心裁判趋势

      综合8起典型案例,结合新规法定规则,当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呈现三大核心趋势:一是民刑交叉常态化,衔接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对恶意侵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同步落实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二是赔偿标准高额化,依据侵权获利、企业实际损失判定高额赔偿,对标新规高额惩戒导向,实现“侵权必严惩、损失必弥补”;三是保护覆盖全域化,实现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个人侵权与企业共同侵权的全方位保护,完全适配新规全场景保护要求。


三、合规启示:适配新规新政,构建企业全周期保护体系

      新规落地与司法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正式进入“精细化、严监管、高追责”的新时代,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法定要求。面对全新的制度与司法环境,企业需主动对标《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具体条款,转变思维,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合规,构建全流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方面,企业要对标新规法条补齐合规短板。依据新规第5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全面梳理企业核心资产,将数据、算法、工艺配方、客户资源等全部纳入商业秘密管理范畴,建立“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分级保护目录;完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制度,针对员工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制定管控规范;依托数据加密、水印溯源、权限管控、操作审计等技术手段,防范新规第10条明确的数字侵权、信息泄露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要借鉴司法案例强化风险防控。重点防范员工跳槽带秘、外部合作泄密、数据非法传输等高频风险场景,完善证据留存机制;遭遇侵权行为时,主动运用行政投诉、民事索赔、刑事报案多元救济途径,严格依托新规法定规则与司法裁判标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是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支撑。随着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全面落地、司法保护持续加码、部门协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将持续压缩侵权空间、筑牢创新屏障,真正实现“创新有保障、侵权有严惩”,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对应审查维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

      案例来源:最高检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浙江兆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案

      核心事实:权利人云某公司的非晶带材生产设备技术,属于高端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该行业的技术载体包含生产设备实物、工艺图纸、操作流程等,无法实现完全封闭。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专项保密制度、与所有接触核心设备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对生产车间实行访客登记与全程陪同、对核心部件以代号命名。

      刑事裁判要旨:检察机关与法院均认定,对于高端制造、种业等特殊行业,商业秘密的载体本身具有公开运行、难以绝对封闭的特点,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符合行业惯例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密,即满足刑事司法的合理性要求,不苛求绝对保密。


参考文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Z]. 2026-02-24公布, 2026-06-01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Z]. 2019年修正.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公字〔1995〕41号)[Z]. 1995-11-23施行, 1998年修订.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Z]. 2020年施行.

[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EB/OL]. 2026-04.



律师简介

吴昊律师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现任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较多社会职务,如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理事兼执行秘书长,浙江省航空航天学会副秘书长,浙江省应急管理研究会监事,浙江省黑龙江商会理事等。

【部分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杭州市陈XX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杭州市骆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检察院存疑不诉,临海市陈XX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检察院存疑不诉,绍兴市江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公安机关撤案,杭州市朱XX保险诈骗罪一案检察院存疑不诉,杭州市袁XX抢劫罪一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宁波市顾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检察院相对不诉,绍兴市曹XX非法经营罪一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绍兴市曹XX串通投标罪一案检察院相对不诉,杭州市徐XX伪证罪一案公安机关撤案,杭州市金XX开设赌场罪一案暂予监外执行,杭州市贾XX盗窃罪一案刑事案件撤销改为治安处罚,德清县张XX盗窃罪一案检察院存疑不诉等。

【部分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杭州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经依法判决对方支付货款200余万元,杭州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为公司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北京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经依法判决客户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依法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依法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南京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经依法判决对方支付票据款260余万元,西安仲裁委审理的杭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依法裁决对方支付票据款200余万元,杭州某酒店公司被起诉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反诉经依法判决要求原告支付合同款等。


费敏捷律师,中共党员

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从事法律工作 20 余年,现任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与实务,且办理大量经济犯罪疑难案件的辩护业务,担任多家公司的刑事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及部分荣誉:浙商法律服务团成员、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浙江省卷烟打假先进个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秘密专业人才、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课程校外授课教师。

部分典型案例:

上海市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强制措施、终止侦查。

上海市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侦查阶段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深圳市某诈骗案件,代理被害人刑事控告,顺利进入公安侦查程序。

杭州市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协助权利人维权,先后进入行政、刑事调查程序。

温州市某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义乌市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杭州市临安区某诈骗案件,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杭州市钱塘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被告人被法院宣告缓刑。

杭州市西湖区某保险诈骗案件,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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