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换脸技术已从最初的影视创作领域逐步渗透到大众生活中。该技术在带来娱乐便利与商业价值的同时,其滥用风险也日益凸显,衍生出肖像权侵权、网络诈骗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类新型经济犯罪凭借技术隐蔽性让侦查与辩护都面临全新挑战。基于此,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系统梳理AI换脸技术的实务应用,剖析其可能引发的各类法律风险,并结合现行法律规范探讨相应的规制路径以及辩护方向。
一、AI换脸技术实务应用
人工智能算法对图片或视频中的目标人脸进行置换的技术手段,其最早应用于影视制作领域。在电影《速度与激情7》拍摄期间,主演保罗·沃克意外离世,制作团队借助AI换脸技术完成其未竟的拍摄工作,使该技术首次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
事实上,AI换脸技术的雏形早在2000年便已实现成熟应用:当年电影《角斗士》演员奥利佛·里德因病未能完成全部拍摄,视效公司为其制作“数码面具”并应用于替身演员面部,该片亦凭借这一技术突破斩获奥斯卡最佳视觉效果奖。此后,《返老还童》《创:战纪》《美国队长》等多部经典影片,均通过AI换脸技术提升影视创作的完整性与艺术表现力。
在商业化运作层面,国外已形成“人脸使用权授权”的成熟模式:部分自然人通过向企业让渡人脸肖像使用权,获取相应收益,企业则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员工培训、课程教学等各类视频内容。在国内,各类娱乐性换脸APP广泛普及,若用户基于个人娱乐目的,上传自身信息创作AI换脸作品,亦属合法使用范畴。
需警惕的是,随着技术门槛降低与应用范围扩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利用他人人脸信息制作虚假图像或视频并在网络传播,甚至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日益增多,不仅引发公众对技术滥用的担忧,更触及法律红线。
二、AI换脸技术使用不当的民事法律风险
AI换脸技术的滥用,曾侵害许多知名艺人、公众人物及政治家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影星斯嘉丽·约翰逊、盖尔·加朵等人的面部信息曾被恶意用于制作不雅视频并广泛传播;美国总统特朗普及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亦多次遭网友通过AI换脸技术“恶搞”。在国内,杨幂、刘昊然、林俊杰等艺人的AI换脸视频也曾引发全网关注,其中刘昊然的面部信息被恶意植入淫秽视频,最终不得不通过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此类行为,我国法律已明确划定禁止性边界,其中《民法典》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保护尤为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法律构成来看,AI换脸技术通过提取他人人脸图像,运用算法生成替换后的图片或视频,本质上已涉及肖像权的“制作权能”,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需特别说明的是,肖像权虽兼具财产权属性,但其核心仍属精神性人格利益,因此《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以加害人主观具有营利目的为前提。
除肖像权外,AI换脸技术还可能引发名誉权侵权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若AI换脸生成的图像或视频包含侮辱、诽谤内容,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例如,将艺人面部信息植入淫秽视频并广泛传播,不仅侵犯肖像权,更可能因损害其公众形象而构成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被害人可依法提起自诉,若罪名成立,侵权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随AI换脸技术产生的刑事犯罪新形态
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普通民众的人脸、声音等生物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窃取。AI 换脸技术的高仿真性的低门槛特性,让犯罪分子一旦掌握此类信息,便可实施“精准诈骗”,不少被害人因轻信视频中的“熟人面容”而遭受财产损失。
具体案例:
1、香港2亿港元"多人换脸"诈骗案:诈骗团伙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跨国公司高管影像,利用Deepfake技术制作多人视频会议,诱使香港分部职员15次转账,涉案金额达2亿港元。该案因作案链条分散、服务器设于境外,至今仍在侦查阶段,凸显此类案件溯源难、取证难的特点。
2、山东宁阳网恋诈骗案:孙某利用AI换脸伪造"白富美"人设与被害人视频聊天,骗取近13万元财物。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西安好友冒充诈骗案:被告人通过AI换脸冒充被害人好友视频通话,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类案件的高发,源于被害人对视频真实性的信任误区——多数人认为“视频不可造假”,一旦看到熟悉的面容出现在视频中,便放松警惕。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即便警方介入告知被害人正遭遇诈骗,被害人仍难以相信。
针对此类犯罪,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盗取等方式获取他人人脸、视频等信息的行为,已明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为实施此类犯罪设立专门网站、通讯群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若情节严重,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若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吸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诈骗罪的规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为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若犯罪分子存在“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诈骗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财物”等十种情形,将酌情从重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诈骗多名被害人,若诈骗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且存在诈骗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并酌情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的适用
若犯罪分子既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利用该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牵连犯。根据上述司法意见规定,此类情形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并罚。此外,犯罪分子还可能利用AI换脸生成的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户,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事司法实务痛点与辩护要点
AI换脸技术的深度伪造特性,给刑事取证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为辩护提供了关键切入点。
1、实务痛点
(1)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难
深度伪造技术可精准篡改监控视频、通话录音、聊天截图等关键证据,且不易留下痕迹。实践中,伪造视频可能存在动作僵硬、眼部动作不连贯、手指数量异常等细节缺陷,但需专业技术鉴别。辩护可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文件编码格式、拍摄时间等元数据是否存在修改痕迹。
(2)犯罪主体认定模糊
此类犯罪多为链条化作案,技术提供、信息窃取、诈骗实施、资金转移等环节相互分离。部分嫌疑人可能仅参与技术开发或信息提供,未直接接触诈骗资金,容易被全案认定为共犯。辩护需区分各环节人员的主观明知程度与实际作用,避免不当归责。
(3)诈骗金额核实争议
AI换脸诈骗常伴随批量作案、跨境转账、虚拟货币洗钱等情形,导致赃款流向难以追踪。部分案件中,被害人转账可能包含正常经济往来,或存在夸大损失金额的情况。辩护需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精准区分合法款项与诈骗金额。
2、有效辩护路径:从轻处罚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AI换脸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可从以下情节切入,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1)证据层面:挑战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针对深度伪造的视听资料,可申请专业司法鉴定,论证证据存在伪造痕迹或来源不明。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封存程序是否合法。排除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间接证据,聚焦核心犯罪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
(2)量刑层面:精准适用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从轻情节,多地判例显示该情节可显著降低刑期甚至适用缓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获得从宽处理。区分主从犯地位,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未参与分赃或起次要作用的嫌疑人,争取认定为从犯。论证主观恶性较小,如初次犯罪、受他人引诱参与、未实际获利等情节。
(3)法律适用层面:准确界定罪名与责任范围
区分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罪名,避免重罪认定。对于技术提供者,若未与诈骗团伙形成通谋,可主张构成轻罪或不构成犯罪。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审查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边界。
结语
随着技术迭代,AI换脸已与AI合成语音、大数据筛选等技术结合,形成“精准诈骗”闭环——犯罪分子通过AI技术筛选易骗人群,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定向诈骗。尽管国家反诈中心已通过推广反诈APP、发布宣传手册、开展多渠道宣传等方式提升公众防骗意识,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居高不下,根源在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作为普罗大众,应当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律师,应当就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症下药,实现有效辩护。
律师简介
陈学瀚律师 法学学士
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专职律师
深度参与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资金查控实战化教学项目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刑民交叉类案件
电话:13186980618
邮箱:7520429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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