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行法苑 | 内幕交易无罪辩护要点


前言

      内幕交易是证券、期货市场典型的违法犯罪活动。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和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2024年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即使缺乏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直接供述,司法机关仍可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内幕交易犯罪事实,这无疑增加了辩护工作的难度。然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并非无懈可击,无罪辩护的空间依然存在。本文结合司法裁判案例中的辩护意见及笔者的实务经验,梳理出内幕交易罪的四大核心无罪辩点。


一、犯罪主体不符合罪名主体要求

      认定行为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前提。以下情形可主张犯罪主体不符合罪名主体要求:


1、法定知情人员未实际获知内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罪解释》)第一条界定了知情人员的范围,但并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实际获取了内幕信息。实践中,若行为人虽具备法定知情人员的身份(如特定职务),但未参与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决策等关键环节,对公司业务缺乏实质控制力或影响力,无法在信息形成后第一时间获悉,则其在实际获知内幕信息前,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此时,其建议他人交易的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2、接触时间早于知情人获知信息时间

      在指控行为人通过接触、联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案件中,若行为人与法定知情人的最后一次有效联络、接触时间早于该知情人实际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则行为人便丧失了从该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现实可能性。辩护律师可重点梳理三方面时间线:行为人与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线、相关交易时间线、内幕信息形成及变化时间线,来论证行为人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证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不足

      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常被用作推定“传递”或“接收”内幕信息的核心间接证据。然而,仅凭通话记录(仅显示时间、时长)而无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内容等直接证据佐证,无法证明通话内容涉及内幕信息本身。辩护律师可着重审查控方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积极寻找客观证据(如正常业务往来、生活联系记录)证明双方联络接触的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


二、交易具有正当理由或正常信息来源

      根据《内幕交易罪解释》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基于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行为人常辩称交易基于个人分析判断。此时,辩护律师需积极搜集证据,深入阐述交易决策的合理性与信息来源的合法性:

      展示决策过程:详细说明行为人如何分析市场公开信息、研判股票趋势、制定交易策略(如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证明决策逻辑清晰、合理。

      证明信息来源合法公开:收集并援引交易同期可公开获取的上市公司公告、财务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市场分析等资料,证实行为人的决策依据源于合法、公开渠道。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

     《内幕交易罪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已被他人披露”指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正式披露前,已通过论坛、贴吧、非指定报刊、网站、自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并对市场产生了实质影响。

      辩护要点在于证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信息的核心或主要内容已在公开渠道流传。辩护律师可广泛搜集敏感期内论坛和贴吧讨论帖、相关媒体报道、市场分析文章等证据,证明市场传言已实质覆盖了内幕信息,行为人是基于这些公开流传的信息进行交易。


四、交易无明显异常

     《内幕交易罪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三个维度认定交易异常。辩护可从这三方面论证交易符合常理:

      1、时间吻合程度低:

      交易先于信息形成:账户开立、资金筹集、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

      交易不集中:交易行为并非密集发生于敏感期内,而是分散进行。

      行为不急切/不依赖:交易行为平稳有序,无明显仓促性;或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行为人并未急于借助利好抛售(如短期内未交易),表明交易决策未受内幕信息公开的直接影响。

      2、交易背离程度低:

      符合市场逻辑:交易时机(如逢低买入、逢高卖出)、数量、价格符合当时市场环境和常规操作。

      符合个人习惯:案涉交易在频率、规模、风格等方面,与行为人过往交易其他股票的习惯一致,无明显突变。

      3、利益关联程度弱:

      辩护律师需阐明:交易获利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人员之间,不存在密切的亲属、朋友、商业伙伴等利益输送或共谋关系。交易是行为人独立决策的结果,非为谋取内幕信息带来的非法利益。

      无罪辩护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对细节的把握和对专业知识的深入理解。希望本文提供的辩点分析和实务指引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在尊重市场规律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陈学瀚律师  法学学士

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深度参与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资金查控实战化教学项目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刑民交叉类案件

电话:13186980618

邮箱:752042921@qq.com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