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行法苑 | 虚拟货币监管与司法处置困境

      本律所于近期发表的专题文章中,对虚拟货币的运作机制、特点、交易风险等作了简要介绍。 本文将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以下均简称虚拟货币或虚拟币)的主流币种进行介绍,并对虚拟货币监管环境、司法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论述。


一、虚拟货币的主流币种

      衡量虚拟货币是否被广泛承认与接受,货币的流动性、交易量、市值都是极为重要的指标。基于对上述指标的考量,当前市场上主流的虚拟货币币种有如下几种:

      1. 比特币(Bitcoin,BTC)
      比特币作为市值最高、交易量最大的加密货币,流动性远超其他币种。比特币的24小时交易量常年在千亿美元级别,且广泛地被主流交易所及场外市场所交易,被投资者广泛地视为“数字黄金”、“虚拟贵金属”。
      2. 以太坊(Ethereum,ETH)
      以太坊作为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DApp)的底层平台,其流动性仅次于比特币,其每日链上交易量达数十亿美元。
      3. 币安币(Binance Coin,BNB)
      币安币作为全球最大交易所币安的原生代币,在币安生态内的流动性极高,支持交易手续费抵扣以及虚拟货币质押、借贷等,其24小时交易量长期位居前三,且与USDT、BTC等主流资产深度绑定。
      4. 泰达币(Tether,USDT)
      泰达币于2014年提出,2015年上线,是一种与美元1:1挂钩的稳定币。作为市值最大的稳定币,USDT在交易所和跨境支付中的流动性极高。
      其他相对热门的虚拟货币诸如莱特币(Litecoin,LTC)、瑞波币(Ripple,XRP)、Solana(SOL)、狗狗币(Dogecoin,DOGE)等等,不再赘述。


二、虚拟货币交易所

      传统观念上,资产交易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其中场内交易指在资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场外交易则相反。
      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虚拟货币交易的核心枢纽,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相比于场外交易,由于交易所可以通过身份认证、资质审查、资金来源及去向审查等方式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流程实现多环节的监管,因此可以有效减少非法交易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交易风险。再者,交易所通过实时撮合交易形成市场价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相应币种的价值参考。
      当前全球规模较大且具有影响力的交易所如币安(Binance)【全球最大交易所】、Coinbase Pro【美国最大合规交易所】、Kraken【欧洲领先交易所】等等。


三、世界各国对虚拟币的监管政策

      虚拟货币的崛起不仅是技术的突破,更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一次挑战。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都难以基于现有的监管手段对其实现全面、完善的监管。进一步说,根据是否承认虚拟币的合法地位,允许虚拟货币在境内合法交易,世界各地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阵营:


阵营一:严格禁止,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参与相关业务,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活动并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
      与中国类似,俄罗斯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发行。


阵营二:承认合法性但牌照化监管:以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为代表
      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均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虚拟货币的资产属性以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但是上述国家、地区在对虚拟货币的定位上,均认为虚拟币属于资产而非货币,与法币之间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另外,上述国家、地区无一例外地对虚拟货币实施牌照化管理,要求交易平台和项目方满足反洗钱、用户身份验证等合规要求。
      还有部分国家,当前处于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的中间状态,比如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当前未全面实施牌照化管理,而是要求虚拟货币企业注册并遵守反洗钱法规,不过有新闻报道显示2025年英国可能引入类似新加坡的牌照制度。


四、中国虚拟监管政策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参与者的增多,中国也重视起对这一新兴领域的管理。自虚拟货币事件频发以来,受害投资者中的多数都是普通大众,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从行政层面乃至于立法层面进行严格监管势在必行。
      针对虚拟币,我国相关政策文件的沿袭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步规范阶段
      本阶段的大致期间为2013年至2016年,相关政策文件的主旨是,其一,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其二,明确警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典型的监管文件例如: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而非法定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
    (二)全面禁止与高压打击阶段
      从2017年起,国家逐步开始针对比特币的开采、交易等流程出台全面的禁止性规定。典型监管文件例如: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实施实名制注册,并停止人民币充值业务,限制资金流入虚拟货币市场。此外,该文件定性ICO为非法公开融资,要求所有项目停止发行和交易,并关闭境内交易平台。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交易服务,并全面清理挖矿项目。2021年6月开始,四川、内蒙古等地率先关停比特币矿场,央行约谈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切断虚拟货币交易资金通道。

    (三)监管与司法实践在现阶段面临挑战

      政策层面针对虚拟货币交易“一刀切”式的禁止,落实到执行层面尚有大量的问题亟需解决。
      从司法实践层面,各地法院针对比特币交易的司法裁决亦呈现多元化趋势,以民事纠纷为例,涉及虚拟币交易纠纷的,部分法院倾向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即认为虚拟币交易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不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也有部分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认定交易合同无效后,支持财产返还(即认为虽然虚拟币交易违法,但是承认虚拟币的资产属性,公民财产权理应受到保护)。
      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涉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的,一旦后续涉及到追赃、赃物处置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形,如何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如何处置虚拟货币、相关主体持有虚拟货币是否涉嫌违法违规等等,当前均无定论。


五、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

      回到国内视角,我国境内的虚拟货币持有人,从虚拟货币的挖掘、交易、投资、被没收或司法扣押等流程上,可以简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虚拟货币矿工及矿工企业;(2)区块链从业者及从业企业;(3)单纯的虚拟货币投资者或投资企业;(4)政府及司法机关。
      从现行的监管文件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相关主体仅持有虚拟货币的情形并未明确涉及违法,但是一旦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上述前三类主体必然涉及违法,而政府或司法机关,出于追赃、挽回损失以及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处置虚拟货币,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是否能够实现完全合规,依然是存疑的。此外,在境内虚拟币交易被完全叫停的环境下,即便政府和司法机关存在合法渠道处置虚拟货币,也无法参照市场价格认定相应虚拟货币的价值。
      当然,即便抛开监管问题,司法机关要合法、合规地处置虚拟货币也存在众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其一,虚拟货币的妥善保管问题。虚拟货币去中心化、难以追踪的特点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有效控制虚拟货币。司法机关必须掌握私钥才能实现虚拟货币的控制,而即便掌握了私钥,也可能因为技术漏洞或黑客攻击导致虚拟货币被转移;其二,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问题。虚拟货币价格受市场情绪、政策等多因素影响,波动剧烈。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评估方法,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及参考平台存在争议。
      根据公开信息,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部分司法机关尝试委托第三方公司通过境外交易所变现,且不论该处置方式在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反洗钱等方面是否做到了合法合规,仅就(1)司法机关难以对处置过程进行全流程监管,无法保证资产与资金安全以及(2)第三方公司选定过程不透明导致潜在的权利寻租风险而言,这样的处置方式就难言妥当。
      出于优先保证金融安全,而后稳妥推进金融创新的考量,我国于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成为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不再保障虚拟币交易者相关权利最重要的依据。然而,在四年后的今天,考虑到世界范围内虚拟货币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当前面临的虚拟币处置的困境,应当说我国在虚拟货币的立法与监管上,出现了一定的滞后。
      可喜的是,2025年以来,我国针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问题,在立法、司法层面已经出了多维度的进展,例如: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将虚拟货币列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的重点,司法部牵头推进相关立法工作;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在北京三中院召开开题论证会。该课题由北京三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承担,重点研究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处置程序及跨境协作机制,旨在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并完善监管体系。


律师简介


柳亦郎律师


浙江仁行律师事务所  金融部副主任


电话:18357008811


擅长金融犯罪辩护、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





夏浩天律师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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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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