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八类证据种类并非一定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出现,侦查机关会结合案件罪名及犯罪事实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收集证据。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往往更加看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案件证据的过程中,也会对这类主观证据有所侧重。但若能在相对客观的证据中(如鉴定意见)提出明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达成的效果有可能较推翻讯问笔录更好。本文即阐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这类相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要点。
01 鉴定意见的定义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02 鉴定意见的作用及重要性
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它可以为侦查、检察、法院三机关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判断,这方面的专业判断能力是三机关不具备的,故侦查、检察、法院三机关对鉴定意见的结果往往十分重视,很容易将鉴定意见的结果作为定案的决定性证据。
03 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整体来说,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仍旧与刑事案件的其他种类证据一致,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展开,但由于其本身具备的专业性,故审查要求上应较其他证据更为周全与细致。
(1)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往往是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对相关证据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故在审查委托程序时,应重点关注侦查机关是否制作鉴定聘请书(包括鉴定聘请书的完整性),以及鉴定聘请书的内容是否与实际鉴定的项目一致。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①并非在所有的鉴定意见中都会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相关资料,需要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相关专业认证网站(比如CMA\CNAS等)来确认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是否具有该鉴定内容的相应资质。即便具有该鉴定项目的资质,但因相关资质证书基本需3~5年重新审查或认定,故此处也应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是否衔接完美,若中间出现断档,则在资质认证的断档期,也应当认定为不具备相应资质;
②需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该鉴定项目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一个鉴定机构中可能具备多种鉴定资质,但其中的某一个鉴定项目也并非所有鉴定人员均具有该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
③需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鉴定(如法医对电子数据出具鉴定意见)。
(3)鉴定材料的来源与保管
在刑事案件中,检材可能是多样的(比如血迹、指纹、电子数据、水、空气等),每种检材的提取、保管方式可能都不一致,需要重点关注检材提取、检材保管、检材送检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材料的延续性,来识别检材是否可能提取错误、被污染、调换或灭失。比如: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中对案涉鹦鹉的DNA鉴定的检材并非鹦鹉本体,而是相关鹦鹉照片,实在可笑。
(4)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①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鉴定所采用的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GB、GB/T),应当审查鉴定采用的标准是否与案件所需要的鉴定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则鉴定所采用的标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具有关联性;
②鉴定过程中,鉴定方法是否与所依据的标准中的方法一致(有的标准中的鉴定方法可能有多个,需要逐一核对),若不一致,则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有问题,若采用新的技术或特殊方法,是否经过充分验证并说明其科学依据(如DNA分型技术中的STR检测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③鉴定步骤是否完整,鉴定记录是否翔实需要详细核对(如鉴定数据、图谱、影像资料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存在简化流程、遗漏关键环节或人为干预的情形(如未做对照实验等),是否可以直接从鉴定记录经计算后转换为鉴定结果,若鉴定结果无法从鉴定记录中得出或逻辑无法自洽,该鉴定结果可能为虚假结果。
④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或检定认证,是否处于有效使用期内,一般的标准设备认证周期为1年或2年,并可溯源至国家最高标准,若中间环节中断,则鉴定结果无效。
⑤鉴定过程的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有些鉴定机构中,鉴定过程的实际操作人员并非最终签字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此时需另外核对实际操作人员的资质,若审核后发现实际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则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⑥鉴定的结论是否明确且具有针对性。鉴定意见的结论应当直接明确,不应存在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述,并说明依据及可能存在的误差范围。
⑦鉴定的结果是否超出专业范围。鉴定人仅能够对其所在的专业领域得出结论,而不能就该结论推断出新的结论或对法律问题越界评价(如仅能认定致伤原因,不能直接认定故意伤害)。
⑧鉴定意见是否与全案其他证据矛盾。若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存在冲突(如DNA鉴定显示被告人与现场血迹不符,但证人指认被告人在场),则应结合多种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不应当仅存在一份鉴定意见作为定罪证据从而认定被告人犯罪(孤证定罪)。
⑨多份鉴定意见产生的矛盾。对同一项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可能存在多份鉴定意见,若其中存在相反或高度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则应重点审查其中的矛盾点,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04 针对鉴定意见的救济途径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当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发生时,仍存有救济途径:
当鉴定意见明显违背科学理论时,作为辩护人可自行或通过专业的实验室进行对比实验的方式,对鉴定结论的错误进行论述。
05 结语
鉴定意见的审查需坚持“科学+法律”的双重标准,既要关注技术细节,对每一个技术环节加以审查,又要严格把握程序正义。在实务中,应结合每一个标准,通过质证、专家辅助人以及对比实验等方式揭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避免“以鉴代审”,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公正的标准。
(1)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若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结论矛盾或依据错误、不足等情形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255条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尤其针对技术争议点。
(3)对比实验
律师简介
吴昊律师
知识产权部副主任
电话:13123919100、15764455799
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及诉讼、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 理事兼执行秘书长
浙江省航空航天学会 副秘书长
浙江省应急管理研究会 监事
浙江省黑龙江商会 理事
典型案例:
金XX开设赌场罪一案 暂予监外执行
贾XX盗窃罪一案 刑事立案撤销改为治安处罚
顾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检察院定罪不诉
陈XX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检察院存疑不诉
朱XX保险诈骗罪一案 检察院存疑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