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行法苑|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控告流程指引

一、刑事控告的概念与作用

1、刑事控告的概念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2、刑事控告、举报、报案之间的区别
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报案和举报的区别:报案一般是能指出犯罪事实但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而举报不仅能指出犯罪事实,还能具体指明犯罪嫌疑人。
控告和举报的区别:主体不同,即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而举报一般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刑事控告流程

流程图


1、选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进行受案登记,并出具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1.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六条  对110指令处置的涉案报警,以及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不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均应当在处警结束、接报案后8小时内通过110接处警系统或者执法办案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接报部门对各类涉案警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除当场决定受案外,应当在登记后24小时内完成受案审查,做到日接日清。
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第十二条  派出所对接受的各类涉案警情,经审查后应当及时开展受案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接报案窗口接受报案后,初步判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笔录、接受证据,开展受案工作后移交给办案部门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知业务部门办理受案相关工作……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对应当由外单位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凡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接处、接报、接收的单位、部门都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办理受案手续,出具受案回执、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杭州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实施细则》杭公法〔2017〕19号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审查方式及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各办案部门、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依照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初查;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实施细则》杭公法〔2017〕19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同《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经审查、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杭州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实施细则》杭公法〔2017〕19号
第二十九条同《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3)有犯罪事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杭州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实施细则》杭公法〔2017〕19号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接报案单位管辖的案件,应按照规定先行予以接受,并依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移送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报案人反馈。
(4)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十九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经审查、初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条  立案审查期限届满后,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因客观原因未能获取,且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相关证据应当继续收集。
《杭州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实施细则》杭公法〔2017〕19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同《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
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三种救济途径。
(1)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律师在刑事控告中的作用



1、事实分析

经济犯罪案件刑事控告的第一步是要让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并出具受案回执,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控告,但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复杂原因,不予受理的情形非常普遍。
经济犯罪案件案情通常比较复杂,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甚至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这要求控告人能够明确认识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准确认识犯罪。而控告人陈述的犯罪事实容易产生民事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外观,此时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让控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且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文书;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控告人对于犯罪的认识不足,容易遗漏重要事实,或者陈述的事实无法对应其控告的罪名,也会导致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难以定性从而不愿意立案。
在首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时,控告人就要让公安机关意识到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以及明确的犯罪事实,控告前律师可协助控告人梳理犯罪事实,筛选与控告罪名无关的或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存在重大争议的事实。
2、证据搜集与整理
控告人自行搜集的证据通常比较分散,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可以针对犯罪事实对证据进行筛选、分类,串联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以证据清单的形式提交,列明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目的,使得公安机关在初审案件时对全案证据有概括性的了解。
控告人自行搜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同时受限于法律认识存在证据盲区以及对于证据的形式规范性以及实质性要求缺乏认识。律师可根据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针对控告罪名协助控告人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有效证据;对无法取得的证据,也可指明可获取途径,便于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能快速开展侦查。
3、准确适用法律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会涉及多个罪名,各个罪名在犯罪事实方面可能存在相似或交叉,需要控告人能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正确适用法律。律师可为控告人提供多种控告方案,协助控告人在梳理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证据,选择最适合的罪名进行控告以提高初次控告的成功率,同时在某项罪名控告不成的情况下也可选择其他罪名进行控告。
4、把握案件程序性进展
如上所述,刑事控告的第一步是要让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然而即便取得受案回执,后续案件也可能不予立案,或立案之后被撤销。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可协助控告人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跟进案件进度,当公安机关怠于履职时适时督促,当控告人权益受损时及时进行救济,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的程序性进展。 
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控告相较于一般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的控告难度更高,其重难点在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性,这要求控告人对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具备一定的认识及逻辑分析能力,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形成犯罪确实存在以及确实有侦破必要性的初步判断。律师能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及累积的办案经验,协助控告人作好控告前的各项准备,提高控告的成功率。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陈述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出于认识不足或者规避自身风险需要,可能会遗漏重要事实。律师在接案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做好接案笔录/询问笔录,既有利于找到案件突破口,又有利于避免控诉材料反映的事实不客观;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避免自身代理风险;
3、经济犯罪案件控告难度大,接案时应详细告知风险,不盲目承诺,避免给当事人过高的期望;
4、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颁发的解释、规定,对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罪名进行深入研究,充分理解各罪名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等,综合实践经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切实评估刑事控告的可操作性与风险。




个人简介

黄甜甜律师,2019年毕业于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劳动争议解决等相关业务。电话:150886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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